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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区法院网》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利通区法院网》信息宣传工作,保证网上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准确性、时效性,更好地展示审判活动、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为法制宣传服务,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的原则。坚持正面宣传,突出中心工作,重点宣传当前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改革、文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先进典型等。

  第三条 信息工作应当注重时效、注重效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第二章 信息报送内容

  第四条 本院各部门报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区市党委、人大、政法委、自治区高级法院及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大工作决策、会议精神的情况。

  (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对两级法院工作的要求、意见、建议和评价。

  (三)本院各项重大活动新闻、图片。

  (四)本院各类公告。

  (五)可公开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审理情况。

  (六)法官有关法学及其他方面的论文或调研文章。

  (七)执行动态。

  (八)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改革、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新举措、新经验。

  (九)先进、典型事迹。

  (十)其他可以网上公布的信息、案例。

  第五条 下列信息、案件不能在网上发布:

  (一)发布的信息、案件不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能引起负面影响。  

  (二)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

  (三)处理法院工作人员违纪案件的讨论情况。

  (四)尚未公布的人事任免事项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采编与报送

  第六条 网上发布的信息应侧重于正面宣传法院工作、展现法院队伍建设、体现干警精神风貌、弘扬公正司法等方面的客观、准确的信息。

  第七条 各部门的信息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资料的收集、归纳和整理。

  第八条 信息报送须填写《利通区人民法院网上发布信息审批表》,由庭室负责人审查稿件质量。然后报送分管院长审核,审核同意的报网站编辑办公室(包括电子文档以及打印版),由网站编辑办公室分工编辑处理、复核,决定是否上网发布。

  公告类信息、文化类信息无需分管院长审核签字;紧急发布类信息或其庭室负责人认为无可能由分管院长审核签字的,直接报送网络编辑办公室,由网编办酌情处理。

  第四章 信息报送要求

  第九条 各部门对采集的信息必须认真核实,确保信息来源真实可靠,数据资料准确无误。

  第十条 应编写客观真实、观点鲜明、文字精炼的信息,严禁抄袭。凡信息作者抄袭他人导致恶劣影响的,追究信息作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数量要求

  有审判任务的业务庭室,每月必须报送子栏目的2篇以上信息(以审务公开、调研案例为主),其他部门每月应报送法院动态子栏目的1篇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报送信息应当及时。

  开庭公告由立案庭收集,并于月初(或提前一周)报送。执行排期公告、送达公告由执行庭提前一周报送。

  各部门收集的时效性信息,必须在事情发生后3日内报送,时效计入报送信息考评。

  本院简报在办公室编发的当日报送网站编辑办公室审核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格式要求:

  (一)文字信息标题为宋体2号,正文为仿宋3号。

  (二)图片信息为相机所拍原始照片,并附文字说明(仿宋3号)。

  (三)信息必须同时在审批表和电子文档上注明作者。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内容要求:

  (一) 能配图片发布的,应在文档中嵌入图片,并做说明,同时在说明前用小括号说明图片的摄影作者,图片源格式(相机导出的格式)随文档打包(RAR或ZIP格式)发送至网站邮箱。

  (二) 对于文章涉及的法律知识必须予以解释,涉及专指称谓的一般性稿件直接引用所指内容,案例、调研文章应用注释的方式加以说明。

  (三)各部门报送稿件必须同时包含审批表和原件,同意稿件发布的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审批表和稿件原件上同时签字,以示对稿件内容负责。

  第五章 信息报送发布

  第十五条 所有稿件经网站编辑办公室分流处理,报请相应复核人签发方能发布。未履行必要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网上发布的信息、案件实行“严守程序、明确责任、落实分工”的原则,凡因上网发布的信息、案件未经相关审核签发程序发布导致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报送人、决定发布人的责任。

  第六章 信息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确定1名兼职信息员,负责搜集、整理、撰写、报送信息。

  第十八条 信息存储、采编、报送应符合保密要求,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 建立网上信息档案。所有发布信息、案件的稿件原稿、审批表、备份磁盘、电子文档等由网络管理办公室及时进行整理装订,按类分序编码后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办法由利通区法院网网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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