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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案件已上诉应如何处理

   【案情】

X某某依据(XX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XX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采取了冻结、扣划的强制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某公司向执行人员反映,其已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执行人员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该中院正对此案进行二审处理,而执行期限也即将逾期。针对本案应如何处理,执行人员产生了争议。

 

【争议】

针对该案应如何处理,执行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撤销案件,理由是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所立案件应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而从立案程序上看,执行立案与诉讼立案完全一致,出现相同的情形,所采取的处理方法也应当相同。所以参照这一条,比照诉讼程序对错误受理的处理方法,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更为合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裁定终结执行。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于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作了保底规定,在本案已经作出了一系列的执行行为的情况下,裁定终结执行,也能兼顾申请执行人的情绪,达到和谐执行的效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对于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看,裁定撤销案件只有一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执行与重复立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对于此条不能参照适用。撤销案件的裁定缺少可供参照的执行依据。

二、对于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条对于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规定,但驳回起诉和驳回执行申请毕竟是两回事,从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出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于法律法规条款的参照适用非常慎重。并且该案还有其特殊的一面,XXXX区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在一系列执行行为作出之前并未得知该案已经上诉。在得到该案进入二审程序的通知后,执行人员立即将所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解冻并将所扣划执行款退回被执行人账户。鉴于被执行人还有其他经济纠纷正在处理,一部分被执行人账户被其他法院轮候冻结,解冻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主张即将受到威胁。在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一审法官又对未被轮候冻结的涉案账户进行冻结。由于申请执行人的抵触情绪较大,作出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将可能激化矛盾,难以兼顾执行案件的社会效果。

三、对于第三种意见,笔者认为既能找到法律依据,也能兼顾社会效果,较之于前两种意见,这种思路更为合理,可以作出裁定终结(XXXXXX执字第XXX号执行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将上述条款予以适用,就可作为终结执行裁定书的依据。这样处理,不会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产生直接对抗,能够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作出终结执行的处理时应注意,终结执行的是(XXXXXX执字第XXX号执行案件,而不是该案的执行依据(XX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按以往的处理,执行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制作执行裁定书时,终结执行的基本上都是执行案件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该案虽然上诉,二审会如何处理尚属未知,如果贸然作出裁定终结(XX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又遇到二审维持原判或撤诉后按原判决执行的情形将会使执行法院陷入自相矛盾的被动局面。而对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案号未消灭,案件未归零,能反映执行人员的真实工作,有利于司法统计工作的开展,对于二审或撤或判或调均能作出正确的应对处理,即使二审维持原判或撤诉后按原判决执行,也可以新的执行案号立案执行。

所以综上所述,本案应裁定终结(XXXXXX执字第XXX号案件的执行。

 

来源: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伟 马学升 韦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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