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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选择专业机构程序规定(试行)

(2012年8月7日高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审计、企业破产管理等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在全区营造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法制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结合全区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决定对案件中专门问题进行鉴定、评估、拍卖、审计以及企业破产管理的,统一移送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由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组织选择专业机构。

    因专业机构资质不适格、回避、严重违规等情形,需要重新选择的,由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决定启动重新选择机构程序。

    第三条  选择专业机构,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四条  选择专业机构,应有3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含主办法官)参加。选择专业机构应制作笔录。

  第二章  选择专业机构的预备程序
  第五条  主持人宣布选择专业机构工作开始,宣布有关纪律要求,介绍与会人员,说明当事人及代理人到场情况,说明纪检监察人员到场监督情况。

  第六条 告知当事人在选择专业机构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介绍案由或简要案情,说明本次选择专业机构的事由。

  第八条 当事人确认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破产管理的具体事项及标的物。

  第九条 向当事人介绍备选机构的相关情况,询问是否有申请回避的情形。同时,告知当事人去除因资质、地域因素不适合的机构,在剩余机构中选择。

  第十条  对于在自治区内没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法院无法直接为当事人提供备选专业机构名单的,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可以提前查询资质、能力合适的外地专业机构;也可以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分别查询专业机构,经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审查确认作为备选机构。

  第三章  选择专业机构的方法及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选择专业机构的方法分为随机选择和协商选择两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和指定企业破产管理人应采用随机方法。

    选择鉴定、审计等专业机构,应采取当事人协商选择和随机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先就选择专业机构进行协商;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或当事人要求随机选择的,或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权利以及无故缺席的,进行随机选择。    

  第十二条  随机选择方法包括抽签法、摇号法、计算机随机法。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决定采用随机方法选择专业机构后,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或者征询当事人采用哪种方法随机选择。

  第十三条 采用“抽签法”选择专业机构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向各方当事人及其他到场人员介绍抽签方法及相关事项。

  (二)经当事人同意,去除地域、资质等级等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后,工作人员从备选机构中列出相关专业机构名单。

  (三)工作人员抛硬币确定一方当事人为做签者,另一方当事人为抽签者。也可以由申请人做签,被申请人抽签。

  (四)做签者按照备选机构的名称或序号做签,放入签盒。

  (五)工作人员或第三方人员将签码摇匀。

  (六)抽签者抽签,并当场交给工作人员验签。

  (七)工作人员(或与纪检监察人员共同)验签后向在场人员展示,并当场将余签向在场人员展示。

  一方当事人未到场的,由工作人员做签,由到场的当事人抽签,抽签后由纪检监察人员当场验签展示,并当场展示余签。

  第十四条 采用“摇号法”选择专业机构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向各方当事人及到场人员介绍摇号方法操作过程。当事人要求现场演示的,可以先行演示。

  (二)经当事人同意,去除地域、资质等级等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后,工作人员从备选机构中列出相关专业机构名单,并赋予相应序号;也可以通过摇号对备选机构进行编序,并记录各专业机构对应序号。

  (三)向到场人员展示摇号球,按照序号将小球放入摇号机。

  (四)启动摇号机,工作人员将摇出的小球向在场人员展示,明确小球的数码并予以记录,取出剩余的小球。

  (五)纪检监察人员和当事人检查、核对摇号球。

  (六)各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摇号的操作过程分配给各方当事人来做。

   第十五条 采用“计算机随机法”选择专业机构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向当事人介绍随机软件的原理、操作过程,并进行演示。

  (二)经当事人同意,去除地域、资质等级等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后,工作人员列出相关专业机构备选名单。

  (三)工作人员录入合适的备选机构名单。

  (四)启动随机软件选择专业机构。

  全区各级法院采用计算机随机法选择专业机构的,必须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随机软件。

  第十六条  协商选择方法包括当事人直接协商法和重合法。当事人直接协商不成的,经过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重合法继续选择。

  第十七条 采用“当事人直接协商法”选择专业机构的程序

  (一)选择鉴定、审计等专业机构的,先征询各方当事人(含委托代理人)是否同意协商选择专业机构。

  (二)各方当事人同意协商选择专业机构的,主持人介绍备选机构中相关专业所有机构的情况。

  (三)各方当事人(含委托代理人)口头直接协商。

  (四)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备选机构以外专业机构的,应告知各方当事人需要承担的委托风险。

  第十八条 采用“重合法”选择专业机构的程序

  (一)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可以采用“重合法” 选择专业机构。

  (二)各方当事人在《“重合法”选择专业机构表》填写自己同意的机构,不得超过3个。

  (三)法院工作人员收取各方当事人填写的《“重合法”选择专业机构表》。

  (四)法院工作人员向到场人员展示当事人填写的《“重合法”选择专业机构表》。

  (五)当事人填写的机构有1个重合的,即可确定该机构为选定机构;有2个以上重合的,对重合机构进行协商或抽签决定;没有重合的视为协商不成,应采取随机方法进行选择。

  第四章  选择专业机构后的确认、告知程序

  第十九条  主持人宣布经协商或随机方法选择专业机构的结果。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人员对选择专业机构的过程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主持人告知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不向当事人及专业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专业机构后,各方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员阅读笔录,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并在《专业机构选择结果表》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对未到场的当事人应先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告知选择专业机构的结果,然后书面送达。

  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业机构工作的笔录、录音录像资料、所填表格和其他过程记录均应完整立卷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全区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规范选择专业机构工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委托评估、拍卖、破产管理,矛盾争议较大或者社会反响较大案件的委托鉴定、审计,以及当事人未能到场的,选择专业机构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到场监督,并应全程录音录像,将视频资料存档。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人员或对外委托管理部门负责人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诱导或强迫当事人选择倾向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中止选择程序,更换工作人员,重新启动选择程序; 发现选择过程有瑕疵的,应当予以纠正或重新启动选择程序。

  第二十八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选择专业机构中徇私舞弊的,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高级法院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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