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涉恶一案公开开庭宣判
2019年3月22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对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在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宣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以来,因国家建设银西高铁,需对吴忠市利通区郭家桥乡清水沟村进行征地拆迁,在拆迁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为达到对其各自居住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在拆迁中超政策标准补偿的目的,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先后到自治区信访局、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利通区郭家桥乡人民政府、利通区拆迁办、利通区信访局等部门,以反映清水沟村王渠以东56户拆迁补偿问题和在清水沟村休耕地倾倒垃圾问题为借口,实施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政府工作人员,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形成了以被告人赵某某为首,苏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3起。此外,被告人赵某某在2014年独自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借故生非、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拦截、恐吓他人,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参与12起,被告人苏某某参与12起,被告人王某某参与11起,被告人杨某甲参与8起,被告人杨某乙参与5起,均情节恶劣,且被告人赵某某无事生非,强拿硬要公私财物173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结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定罪、量刑情节,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吴忠市利通区郭家桥乡清水沟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17300元。
(撰稿人:郭小娟 吴万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