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玉等11人涉恶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9年5月31日上午9时,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王金玉等11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盗窃、抢劫一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干部、村民代表及被告人亲属110余人参加了旁听。
王金玉等11人涉恶案一审公开宣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银川至西安高速铁路建设工程吴忠市利通区郭家桥乡山水沟村段项目开工建设以来,被告人王金玉为了承揽高铁建设工程,谋取经济利益,利用其担任山水沟村队长的身份,多次纠集被告人王志林、丁小平、王涛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为非作恶,欺压高铁施工人员,扰乱银西高铁建设秩序和吴忠市利通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被告人王志林除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外,还伙同被告人王志龙、王自明、王志有、王西麦、郭锐、王龙、王志雄对建设高铁的施工物资实施盗窃、抢劫犯罪。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金玉、王志林、丁小平、王涛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和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交易数额1505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志林、王志龙、王自明、王志有、王西麦、郭锐、王龙、王志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不等,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志林、王志龙、王自明、王志有、王西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志有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价值5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结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志林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对被告人王金玉、丁小平、王涛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他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于各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147369元及随案移交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撰稿人:张莉琴 郭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