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能力┃温情化解抚养费纠纷案件,办好群众的“烦心事”,让群众司法满意度和司法获得感实现“同频共振”
“儿子,爸爸对不起你”,这是利通区人民法院在处理完一起涉抚养费纠纷案件后,作为父亲的被告抱着自己的儿子说下的一句悔恨的话。
谈起这个画面,还得从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说起。2007年,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正(化名),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正由母亲马某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杨某却无故拖欠抚养费,现在小正已步入初中,每月生活学习开支近2000元,原告马某无奈故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约支付抚养费,并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
“每月300元的抚养费都不付?这其中肯定有什么原由”,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余海娟这样思索道。为了弄清楚这其中的原由,余海娟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告杨某。“法官,不是我不付抚养费,只是原告马某一直以各种理由不让我见我的儿子,我也想自己的儿子啊,我不想抚养费付的不明不白的”。了解到这一特殊情况后,余海娟法官并没有从法律角度责备被告杨某。“我也是个母亲,我能够理解一个离婚母亲的心境,离婚对于原告来说打击很大,对于孩子来说伤害更深。原告马某之前给我说过,他恨你,更恨自己,没有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所以这也是她多次不想让你见孩子的原因”,余法官的话好像触动到了杨某,杨某双手掩面,低下了头。
“你们虽然离婚了,但你们还是孩子的父母,这血浓于水的亲情永远断不了,我希望你们两个能够摒弃前嫌,以孩子为重,尽量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要让孩子再遭受二次伤害了”,在第二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时,余海娟法官动情地说道。经过余法官的耐心调解,被告杨某同意分三期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将此后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000元,原告马某也同意杨某以父亲的身份每月来看孩子,双方还约定一起给孩子过“生日”,过“六一”。
“一纸判决虽然可以明晰当事人的法律义务,却不能修补亲情,作为法官,我们不能生硬的照搬法律条文,我们要以“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真正办好群众的“烦心事”,这也是我们法院人的价值追求”,余海娟法官在收到原告送来的锦旗时对书记员感慨地说道。